栏目:积分入户 人气:0 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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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积分入学再次调整,这5项变动家长需要了解!)
原标题:深圳南山区积分入学再次调整,这5项变动家长需要了解!
《南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9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20天,现公示期已结束。在公示期内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共182条,其中有效反馈意见161条。我局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经对相关反馈意见的梳理、归纳、研究,群众的主要诉求集中到户籍时长认定、计算方式方面的问题以及个别类型房产积分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我局结合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本次征求时间为15天。
二、反馈方式
意见反馈期内,各单位或个人如对该《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反馈和电话反馈方式(,工作日:9:00-12:00,14:00-18:00)与我局联系。
三、特别提醒
为保证学位申请工作顺利进行,请各位家长最迟于4月15日前对相关重要数据(户籍类型、户籍时长、居住证有效性、居住证时长、社保情况、房产情况、房产的学位锁定情况、家庭计生情况等)进行自查、更新,确保报名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准确无误。
特此公告。
为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关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深教〔2013〕100号)和《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现制订《南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积分项目
积分入学的对象包括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和符合《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文件规定的非深户籍学位申请人,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按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共设置3个基础积分项目和3个加分项目,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分项目
1.学位申请人户籍情况(满分为30分)
(1)深圳户籍分为3类(详见附件,下同)
(2)非深圳户籍(含港澳籍适龄儿童)分为4类
2.学位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满分为40分)
(1)购房分为7类
(2)租房分为9类
我区施行学区房学位锁定制度,家长可登陆南山教育在线网站(查询住房学位锁定情况,若已锁定,则该套住房在锁定期间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3.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满分为10分)
(二)加分项目
1.学位申请人家庭计生加分项(满分为1分)
2.学位申请人户籍时长加分项(满分为7.5分)
3.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时长加分项(满分为11.5分)
二、积分的核定
积分的核定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如实提供学位申请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请关注南山教育在线网站(招生信息”栏;
第二步:学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入学资料与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对,验核材料后给予初审积分(因核算初审分的要素信息来自家长一方自行填报,故该初审分仅为给家长做参考用,其不作为积分排序的依据),并向家长发放书面回执(需由家长亲自签收);
第三步:由报名系统对接各职能部门数据库对家长提供的学位申请材料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学校根据审核结果在招生系统进行终审确定(发现审核结果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时提前告知家长),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终审积分,并以此终审积分做为录取的直接依据。
三、积分的使用与公布
学校、教育部门将按终审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家长在规定时间可通过区教育局招生系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和终审积分。符合报名资格但未被录取到所申报学校的,由区教育局按终审积分从高到低调剂分流到公办学校或公益民办学校。不接受或主动放弃调剂分流的申请入读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学位。凡在区属民办学校就读并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享受政府发放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位补贴。
四、积分相同情况的排序
同分比较户籍情况,学位申请人是学区户籍优先于南山区户籍,南山区户籍优先于其他区深户,其他区深户优先于非深户。同等户籍情况下比较时间,深户比较入户时长,非深户比较父母累计连续缴交社保(养老险+医疗险)时长,时间长的先录取。
本办法自2020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区属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招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基础分
(一)学位申请人(特指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及申请转学插班的学生,下同)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居住证对应分值
1.学位申请人是深圳户籍人口,具体分3类:
A:学位申请人属于其所申请学校学区内户籍人口(学位申请人户籍地址在其所申请学校学区图红线范围内)且户主是学位申请人父亲或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30分
B:学位申请人为南山区户籍人口——26分
C:学位申请人是南山区以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20分
2.学位申请人是非深圳户籍人口(含港澳籍),具体分4类:
D:学位申请人是非深圳户籍,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中一方是深户,另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证(含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均为深户)——20分
E:学位申请人是非深圳户籍,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为非深户籍但均持有有效居住证——18分
F:学位申请人是非深圳户籍,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深户或持有有效居住证,另一方未持有有效居住证——0分
G: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属于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20分
温馨提示:
港澳籍适龄儿童申请小一、初一学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2020年招生指南。
(二)学位申请人及家庭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情况
1.学区内持有未被学位锁定的房产,具体分为7类
A: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住宅性质房产3年或3年以上(应为2017年8月31日前办理合法持有手续,且持有产权占比51%(含)以上,学位申请人可以使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的房产申请学位,但前提是房产持有人与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在同一地址)——40分
B: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住宅性质房产3年以下2年以上(2017年9月1日后至2018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合法持有手续,且持有产权占比51%(含)以上的房产可以用于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的房产申请学位,但前提是房产持有人与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在同一地址)——38分
C: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住宅性质房产2年以下1年以上(2018年9月1日后至2019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合法持有手续,且持有产权占比51%(含)以上的房产可以用于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的房产申请学位,但前提是房产持有人与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在同一地址)——36分
D: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住宅性质房产1年以下(2019年9月1日后办理合法持有手续,且持有产权占比51%(含)以上的房产可以用于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的房产申请学位,但前提是房产持有人与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在同一地址)——34分
E: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住宅性质房产,持有产权占比低于51%(不含)高于30%(含)——30分
F: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合法集资房或者合法自建房(需提供街道办证明)——20分
G:在所申请学校学区内持有单位自建房(需提供单位内部买卖合同)——15分
特别提示:
(1)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请对照选项A、B、C、D、E,选择对应的一项。
(2)在报名工作开始前未取得2020年8月31日之前正式入伙通知书的房产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2.学区内租赁未被学位锁定的房产(含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所持产权占比低于30%、使用户口登记信息不在同一地址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申请学位等特殊情况),具体分为9类:
H:租住政府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20分
注:
1.可以用于申请学位的政府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专指住宅性质房产,其合法承租人将此类房屋转租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其他人员租赁此类房产不具备合法学位申请资格;2.用于申请学位的房产为通过定向配租方式取得的公租房,按租住单位宿舍类房产积分。
I:学位申请人使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申请所在学区对应学位,但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与房产持有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信息不在同一地址——20分
J:在所申报学校学区内持有住宅性质房产,持有产权占比低于30%(不含)——20分
K:租住住宅性质房产。租住5年以上(能够提供2015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在所申请学校学区内连续不间断“红本”租赁合同)——15分
L:租住住宅性质房产。租房5年以下3年以上(能够提供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之间在所申请学校学区内连续不间断“红本”租赁合同)——12分
M:租住住宅性质房产。租房3年以下2年以上(能够提供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在所申请学校学区内连续不间断“红本”租赁合同)——9分
N:租住住宅性质房产。租房2年以下1年以上(能够提供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在所申请学校学区内连续不间断“红本”租赁合同)——7分
O:租住单位宿舍。租住2年(含2年)以上(租赁手续签订日期应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9分
P:租住单位宿舍。租住2年以下(租赁手续签订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7分
特别提示:
(1)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无房加分项:
深圳户籍学位申请人本人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深圳市域内没有房产,具体分2类:
1)学位申请人户籍属于其申请学校学区范围内且户主是学位申请人父亲或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12分。
2)学位申请人户籍属于其申请学校学区范围外——7分。
(2)办理且能提供截至2020年4月30日仍在有效租期内且已满1年的合法租赁凭证“红本”才能积分,不能提供或不满1年不能积分。
(3)只能提供蓝本“房屋租赁信息”或“登记居住信息”均不能积分;
(三)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分值
特别提示: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特指其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学位申请人为非深圳户籍,根据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分为2类:
A:截至2020年4月30日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均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且申请入学时其社保卡具备有效使用功能(单亲家庭按双社保计分,但需查验相关法定证件或文书)——10分
B:截至2020年4月30日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且申请入学时其社保卡具备有效使用功能——5分
2.学位申请人为深圳户籍——10分
二、加分项
(一)计生加分项:学位申请人为独生子女加1分。
(二)户籍时长加分项:根据学位申请人在基础分项中所选择的户籍类别以及最近一次转入该户籍类别时间至2020年4月30日时长为加分依据,具体分2类:
1.学位申请人为南山区户籍人口,截至2020年4月30日,南山区户籍时长每满一年加1.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7.5分;学位申请人南山区户籍时长不满1年(户口迁入日期为2019年5月1日之后)不加分。
2.学位申请人为南山区以外深圳市其他区户籍人口,截至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户籍时长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学位申请人深圳市户籍不满1年(户口迁入日期为2019年5月1日之后)不加分。
(三)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时长加分项:
1.截至2020年4月30日,社保连续缴纳1年以上开始计分,之后每满1个月(从社保连续缴纳的第13个月开始计分)加0.1分,累计计算,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社保连续缴纳不满1年的(连续社保起始日期为2019年5月1日之后的),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该加分项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缴纳社保时间长的一方计。
2.初一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缴纳社保(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包含补缴)时长均超过72个月,且学位申请人具有深圳市小学6年学籍,该项加1.5分。小一学位申请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缴纳社保(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包含补缴)时长均超过72个月,该项加1.5分。
3.学位申请人为深户,该加分项按11.5分计。
第二次修改主要变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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