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集体户口 人气:0 日期:2023-01-29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咨询
(如何把集体户口迁到深圳人才市场?)
按你目前的情况,有两种途径供你参考:
一是你有向深圳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那么可以申请自立家庭户(基于申请公租房的难度,如果申请不到,可以考虑下一个途径);
二是迁入户籍地(就是你当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关于深圳市居民办理市内移居的更多详情,你可以参阅本回答下列内容。希望你可以从中查到更适合的解决办法。
办理事项:深圳市居民办理市内移居
办理对象:深圳市户籍居民
办理条件市内移居和立户:
一、家庭立户:
尚未立户,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一)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
(二)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经其他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三)申请人亲友的合法房产,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四)申请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
二、集体立户: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设立集体户:
(一)设立集体户口时,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30人以上,且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
(二)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及非法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等),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三)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网络信息)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三、迁入家庭户
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一)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
(二)迁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
(三)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四)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五)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六)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四、迁入单位集体户
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五、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按本规范规定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原户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户。户籍民警应对迁入代管户的条件严格把关,视情形收取下列材料(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的除外)。
办理所需材料(注:非全部,按不同申请事项收取不同的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原件(收)]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原件(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原件(验)复印件1份]
(4)相关房产证件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
(5)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原件(收)]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原件(收)]
(7)《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原件(收)]
(8)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原件(验)复印件1份]
(9)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10)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条件中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单位,可以房屋租赁合同代替)[原件(验)复印件1份]
(11)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原件(收)]
(12)[非必备]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验)复印件1份]
(13)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原件(收)]
(1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收)]
(15)劳动年龄段申请人的待(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收)]
(16)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设立集体户的证明及申请人近三个月的社保单据[原件(收)]
窗口办理流程:
1、现场递交材料
2、当场办结
受理窗口: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户政大厅,或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本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5)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
最后补充,如果需要了解有受该业务的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各派出所详细地址,以及下载办理本业务的部分表格,可以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搜索“居民办理市内移居”。点击后自行查阅。
供参考,祝一切顺利!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