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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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时间安排及要求)
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时间安排及要求
(会计学、采购管理、市场营销专业)
一、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大致安排
9.每年12月初(或6月初),论文成绩与自学考试成绩一起公布。
二、毕业论文提交的具体要求
1.毕业论文按学校规定的要求1万字或以上,学生需交计算机打印稿。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律用A4规格复印纸输出。没有打印条件的,参照打印的格式要求。字体要工整,书面要洁净。
2.封面:使用上海财经大学毕业论文统一格式的封面,并填妥。
3.由毕业生填写《毕业论文评阅书》的相关个人信息。
4.装订。毕业论文按照以下顺序装订:封面、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声明。论文评阅书及论文查重报告(论文评阅书及论文查重报告不胶装单独放,一并上交);有参加预答辩的考生,将书面的预答辩回答及预答辩查重报告不胶装单独放,一并上交。
5.所有学生在递交定稿论文时,需要一并递交已填写并有指导老师和学生本人签字的《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
6.毕业论文各项格式规范、各种具体要求、查重达标的标准、打印装订格式、提交规范要求等等,见官网相关下载处《自考生本科学位论文定稿格式规范索引》。
三、毕业论文的其他有关要求
1.选题:选题应有一定的学术和现实意义,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题目应难易适度。毕业生应先拟订论文题目的方向,以便指定论文指导教师。选题由师生双方讨论决定,题目一经决定,不得随意更改。
2.毕业生:应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检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设想,独立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他人成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工作。未能按指定时间节点递交论文定稿的毕业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论文,需下一次重新办理论文申请手续。
3.指导教师:帮助毕业生选题,指导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定期检查毕业生的论文进度和质量,与毕业生进行交流讨论和答疑,并根据毕业论文质量写出评语,给予成绩。
4.成绩:毕业论文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百分制相对应的等级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5.邮件:如果通过网上指导,在邮件的主题上注明姓名,在附件名称上注明论文题目及提纲或初稿、定稿等字样,最后用括号注明姓名,例:
主题:姓名专业准考证号
附件: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研究——基于XX上市公司案例的比较分析提纲或初稿(姓名)
6.查重要求:每个学生必须提交论文《查重报告》,预答辩的同学需要另提交预答辩回答的查重报告。
7.论文延期:论文延期申请需由学生本人在办理论文选题后的一个月内书面提出(具体截止时间参考后续官网发布的论文导师安排通知),学生在相关下载处下载并填写《论文延期申请表》,经论文导师书面同意后,将申请递交至财大自考办,逾期不予受理。
1.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论文参考选题、定稿格式规范使用索引、声明、论文评阅书、论文指导记录等详见:相关下载处。
2.关于毕业论文相关通知自考办会通过自考办网站和继续教育学院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发布,请大家及时关注通知。上海财经大学自考办没有建立任何关于论文写作的微信群,请大家务必谨慎!如发现论文代写或抄袭,学生需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自考办办公地址: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第六教学楼北楼四楼。
4.自考办咨询电话:021-。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上海财经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上海财经大学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10月修订)及《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须为通过就读学校集体报名并参加考试所获得的成绩,且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含“函授”在读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三级)》,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的;
(2)参加我国部队系统考点的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同时提供与军人身份相符的身份资格证明的。
3、原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以当年报名语种为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4、本补充规定自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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