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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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2.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3、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时间
提出申请:每年的7月31日前;
查询积分: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
公布落户达标积分值:8月31日前;
确定落户准入名单:9月上旬;
办理户籍迁入: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书面申请
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由请。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
3.户籍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4.婚姻状况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5.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
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包括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凭登记备案表);
7.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包括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8.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相关涉及左边加分右边的证明材料请尽可能提供。
结果公布
1.公布达标分值
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2.公示准入名单
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发放准入卡
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
4.办理手续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5.在租赁房屋落户
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6.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
意落户声明。
注意事项:
参保状态和居住信息说明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请务必在排名公示前保持参保状态,且居住证保持激活有效状态,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
也就是说,在公示前,公安机关还将核查所有积分落户申请人当前参保状态和居住信息状态。
1.如果自己不在参保状态,请尽快至人社部门恢复参保!
2.若发现居住信息被注销,请尽快至居住地公安机关激活!
落户与随迁
一.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
1.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
2.共有产权住宅房;
3.直系亲属的住宅房;
4.公有租赁住房
5.租赁住宅房
6.单位集体户
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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