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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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解读)
政策原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7日到期。经修订,以佛山市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为文件依据,形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南府[2020]1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奖励资助项目的类别
《办法》中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共13项。
(一)人才引进奖励项目包括4项: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特别引才奖励、博士进企业奖励、生活津贴;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包括9项: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风险社保补贴、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发表论文资助、学历提升学费资助、职称晋升资助、高技能晋升资助、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
(二)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中,面向单位申请的项目包括5项: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特别引才奖励、博士进企业奖励、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面向人才申请的项目包括8项:生活津贴、创业风险社保补贴、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发表论文资助、学历提升学费资助、职称晋升资助、高技能晋升资助、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
二、奖励资助项目的变化
《办法》中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两增三减。
(一)增加了“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项目。结合2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目前我市对新引进中初级人才有相当吸引的扶持措施。但原为佛山市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则不能享受。因此,《办法》增加了“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项目。本项资助的出台是对原户籍人才回归后在南海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工作或创业的有效激励手段,体现了我区“人无我有"的创新政策。
(二)增加了“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资助”项目。高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在我区开展科研(课题)攻关、技术服务有利于我区产业创新发展。《办法》提出了鼓励南海区内的新能源、机器人、新材料、新型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安全、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与高校开展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活动,对每接收一名在读硕士生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给子接收单位36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取消“科研创新奖励”项目。理由一是我区科研立项一般已有科技部门的资金扶持,本文件再发放或会重复;二是由人社部门审核科研项目,审核专业性不足,无法准确判定是否符合申报资格;三是本项目仅针对一类和二类人才,符合的群体较窄,而且暂时未接到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不够接"地气”。
(四)取消“举办学术会议资助”项目。《暂行办法)对一类、二类、三类人才举办学术会议可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考虑到审核部门对结合南海区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城进行研究开发举办重要学术会议等条件自由裁量权较大,而且《暂行办法》将举办单位在举办会议产生的开支补贴至申请人个人,发放方式欠妥当;另外,审批部门在场祖费、专家课酬、与会专家食宿费单据界定方面较为复杂,且扶持金额较高,存在较高的风险点。经权衡之后,决定取消“举办学术会议资助"。
(五)取消了“新晋人才培育资助”项目。根据区财政局的反馈意见。认为相关活动难以界定和核实,执行一年申请情况也不踊跃,本次新增的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本项目取消造成的缺失,所以《办法》删除了新晋人才培育资助相关内容。
三、奖励资助项目的补充完善
《办法》中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的修订。一是面向人才申请改为面向单位申请。增加了创办企业的一类和二类人才必须是所创办企业的创始人且为新引进的,申请单位(项目团队)从未享受省、节、区对人才团队(创业类)扶持等要求,对股份计算的要求更为明晰,提高了本项奖励资金严谨性;二是由于本项目设置了创办的企业需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故《办法》结合上一年的执行情况增加了需通过由区人社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组成的验收小组的实地考核条件,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保障奖励资金严格按条件发放。三是适当缩短了资金发放周期,考虑到(暂行办法》奖励发放的周期分为三笔,周期较长,故《办法》改为分两笔、并提出发放周期不超过三年的要求。四是对新创办企业的时间作了明晰,对在2018年1月17日之后创办企业方可申请,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五是增加了上级组织人社部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这样可在一定程度堵塞人才政策“候鸟”申请本项奖励。
(二)“生活津贴”的修订。一是对一至四类人才强化了在我区连续6个月参加社会保险或以工资薪金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求;二是对五类人才,增加了“新引进”(是指2017年1月1日起我区新引进的人才,与享受佛发[2018]2号文及配套政策的新引进时间界定标准一致,以办理引进手续或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作为依据)、工作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且每月生活津贴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同时要求申请人雷在南海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6个月反以上的;三是对经柔性引进认定的一类至四类人才,对照认定类别按生活津贴50%的标准执行。《办法》的“生活津贴”可使我区对一至五类人才的扶持相对更为合理,同时减少人才政策“候鸟”骗取津贴的可能。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累计领取期限从不超过了年修改为不超过12个月。
(四)“特别引才奖励”的修订。一是取消《佛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和《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通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的表述,这样更便于界定奖励范围,避免由于对两个目录的理解不同出现难以辨别的人才;二是进一步明确表述奖励标准,增加“每家单位每年可申请特别引才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表述。三是适当提高了奖励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也从8万元、3万元和1万元分别提升为10万元、4万元和2万元。理由是《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未有申请发生,增加奖励力度。鼓励机构向南海积极举荐人才。
(五)“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增加会议费资助。减少餐费资助。《办法》对一类至五类人才应邀参加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更为清晰,对活动结束后可资助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更加明晰。
(六)“发表论文资助”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优化。一是增加了“根据实际产生的版面费给予发表论文资助”,要求申请人才需提交本人的版面费支出凭证;二是删减了“同一篇论文只资助一次”的表述,允许第一第二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同时申请,使项目设置更合理;三是增加了发表论文的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的表述,避免申请时间距离发表论文时间过长;四是增加了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的表述,由于本项补贴面向所有类别的已认定人才,有利于资金的公平使用。
(七)“学历提升学费资助、职称晋升资助、高技能晋升资助”分别增加了“取得新证书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表述。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资助到手人才就流失的情况。
(八)“博士进企业奖励”项目增加了对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接收博士的奖励;并从原来的一个档次的奖励增加为两个档次,以工作时间长短分别体现不同的奖励力度,进一步鼓励博士进企业活动。
(九)《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理办法,使得今后发现此类行为有规可依,同时产生警示作用。
(十)《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对原享受旧政策的人才继续按旧标准执行,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
(十一)《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相关奖励和资助项目要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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