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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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印发《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喀什地区印发了《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对喀什地区急需人才引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引才范围及条件、工作机构与职责、引进方式与程序、政策待遇、考核与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地县(市)各部门单位开展急需人才引进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办法》明确,急需引进人才分为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青年储备人才4个层次。其中,领军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国家和省部级重要项目的负责人;入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的领军人才;被国家和省部级部门(单位)纳入培养计划的储备人才;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带头人;能够解决喀什地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创新人才;有全国500强企业重要岗位任职经历,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喀什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创业人才。精英人才包括实绩贡献和专业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处于顶尖水平,能够提升喀什地区“三农”、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经济、社会治理、城市规划、园区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数字化等重要领域发展质量的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取得国内外高校博士学位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且喀什地区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骨干人才是指实绩贡献和专业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处于突出水平,能够推动喀什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骨干型人才;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国内外高校硕士学位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且喀什地区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青年储备人才的范围是:取得“双一流”高校学士学位及更高学位的毕业生;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特别优秀且喀什地区行业领域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关于各类人才任职资格的具体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引才部门(单位)制定提出。
《办法》规定,引进急需人才首先由引人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申报需求,经专家复审、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招录、招聘、聘任、交流、调(转)任、在喀创办企业等方式进行,人才到岗后,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预认定,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办法》明确,急需人才在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工资待遇、人员编制、家属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障、职称与聘任等方面享有优惠待遇,其中,生活补贴根据人才层次类别由高到低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不等,分5年发放。急需人才可申请自住房或人才公寓,最长享3年全额租金补贴,在喀服务满5年且考核通过后,可免费获赠自住房或按层次高低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进入行政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各类急需人才,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多种收入分配形式落实工资待遇,保障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以事业编制引进的急需人才,可使用地区“周转池”编制入编进岗,不受工作单位岗位总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以行政编制引进的急需人才,在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通过聘任制、公开选调、专项招录等多种渠道进入公务员队伍。急需人才配偶自愿到喀什工作的,可办理随调手续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优惠政策,在喀什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政策支持。急需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在当地自主择校。每年至少为组织急需人才参加1次免费健康体检,领军人才可享“代办”服务。在职称与聘任方面,对在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急需人才,优先推荐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向自治区推荐破格晋升;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在喀什申报切实可行有效的人才发展项目,最高可分别享受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纳入地区级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青年储备人才的,引进和待遇保障资金由地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地区人才援疆统筹项目资金支持,列入地区年度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建立以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主体部门(单位)明确指标和分值,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军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重新认定(晋级、降级和保持原级)的重要依据,根据重新认定层级享受待遇。在服务期内脱产提高学历的人才,延长服务期限。引进人才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生活补贴,考核当年不计入服务期限;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任)协议。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租金补贴等待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上海援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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