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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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1年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2020年本市住房公积金预算收支执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2021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说明的报告》《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示范区试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业务的报告》《关于签订新一轮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报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提取方案的报告》《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报告》等,会议通报了《关于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报告》和《关于2021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情况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上海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设13个处室,16个管理部。2021年末,从业人员305人,其中,在编239人,非在编6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7.29万家,净增单位4.69万家;新开户职工89.08万人,净增职工40.72万人;实缴单位49.84万家,实缴职工925.05万人,缴存额1943.1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39%、4.60%和15.15%。2021年末,缴存总额.10亿元,比上年增长15.21%;缴存余额6068.64亿元,同比增长13.1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图1:2017-2021年缴存额情况

  (二)提取:2021年,360.4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36.24亿元,同比增长18.1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3.62%,比上年增加1.59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864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6.68%。

  图2:2017-2021年提取额情况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个人为60万元);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个人为4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50万笔1151.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42%、11.90%。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49.53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9.82万笔.78亿元,贷款余额5580.8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82%、11.80%、12.0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1.96%,比上年末减少0.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

  图3:2017-2021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情况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333笔2.83亿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33亿元,异地贷款余额5.03亿元。

  3.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21年,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当年贴息额为零,至年末贴息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2021年未购买国债,至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产证券化: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付贷款笔数为6.64万笔,本金余额为109.82亿元。

  (六)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72.94亿元,存款类型为其他(协定、通知、智能存款等)。

  (七)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项目贷款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1.96%,比上年末减少0.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205.54亿元,同比增长12.48%。其中,存款利息29.27亿元,委托贷款利息173.96亿元,其他2.31亿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94.91亿元,同比增长12.45%。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6.85亿元,归集手续费3.00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22亿元,其他0.84亿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110.63亿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8.71亿元,同比增长12.21%。当年增值收益率1.90%,比上年减少0.02个百分点。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增值收益1.92亿元。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6.97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66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00亿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66亿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72.24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8.93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1.65亿元,同比增长18.71%。其中,人员经费0.89亿元,公用经费0.24亿元,专项经费0.52亿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9亿元,逾期率0.33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72.24亿元。2021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23%,国有企业占11.65%,城镇集体企业占1.60%,外商投资企业占16.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7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3%,灵活就业人员占0.05%,其他占2.09%;中、低收入占92.78%,高收入占7.22%。

  图4:2021年实缴职工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4%,国有企业占7.11%,城镇集体企业占0.78%,外商投资企业占15.7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0.8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2%,灵活就业人员占0.01%,其他占1.57%;中、低收入占97.74%,高收入占2.2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6.78%,租赁住房占10.0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8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3%,出境定居占0.03%,其他占4.08%。

  图5:2021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8.82%,高收入占11.1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39.8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5.34%,比上年末增加0.6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11.62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9.14%,90-144(含)平方米占36.60%,144平方米以上占4.26%。购买新房占33.0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5.19%),购买二手房占66.93%。

  图6: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贷款笔数按面积分类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8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8.9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1.75%,30岁-40岁(含)占55.71%,40岁-50岁(含)占18.97%,50岁以上占3.57%;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8.53%,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1.47%;中、低收入占88.35%,高收入占11.65%。

  图7: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按年龄分类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2.52%,比上年增加0.0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由单位自主确定;单位可以自愿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2021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如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2.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

  自2021年8月13日起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一是放宽提取条件。取消关于提取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限制条件,调整为“提取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二是增加提取频次。将业主家庭自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由“一次性”调整为“一次性或者多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三是简化提取材料。取消职工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业主家庭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实际支付凭证的材料要求。

  3.本市住房公积金提高无房租赁月提取限额,积极支持租赁市场发展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租房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自2021年8月6日起,每户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2500元。职工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实际房租在最高月提取限额内选择月提取额,审核通过后将按季度提取支付;此前已经办理且无房租赁提取业务仍在生效中的职工,如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因原月提取限额低于房租希望提高月提取额的,也可以调整月提取额。

  (二)长三角一体化推进情况

  中心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与三省各城市公积金中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围绕企业和职工需求,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对全国的示范引领效应。一是用好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5月实现购房提取公积金成功上线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10月长三角住房公积金服务专栏和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开具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清证明、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变更4个跨省通办服务事项也成功于平台上线。二是找准一体化示范区突破口。上海青浦与嘉兴嘉善、苏州吴江共同探索“进一中心、办三地事”,联合发布《长三角示范区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综合受理服务机制》。5月,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试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目前,示范区内住房公积金“通办”业务品种已增加到28项。

  (三)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1.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服务能级持续提升

  一是推进住房公积金“好办”服务事项落地。探索“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从“网上能办”向“网上好办”的转变,坚持问题导向,优化流程引导,增加提示信息,为用户提供以“个性指南+智能申报”为特征的全过程智能办事辅助服务。二是实施统一预约服务。中心主动调整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规则,融合预约渠道,于9月30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统一预约服务,进一步提升职工办事的便捷性和满意度。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服务再提速

  一是优化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流程。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专栏办理,中心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减少单位业务办理时间。二是完善“一窗通”平台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对于企业在注册登记的时候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后续通过上海“一窗通”平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可同步填报个人信息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围绕群众实际需求,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一是持续推进更多住房公积金业务接入“一网通办”平台。2021年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等14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接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至年底共计26项服务事项已成功接入平台,涵盖缴存、提取、贷款类业务。二是推进以中心为主体的抵押登记“不见面审批”。瞄准“纯线上”“无纸化”目标,实现了纯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抵押注销自动办理,打通贷款结清到抵押注销的最后数字一公里,在抵押注销环节实现职工零跑动。

  4.服务优化提质量,“跨省通办”办得通

  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异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多措并举深入推进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8项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一是制定“跨省通办”业务操作规范,实现流程标准化、培训全员化、服务同质化。二是在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设置“跨省通办”专窗,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增强服务人员对提升服务质量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三是按照“个别试点、逐点推开、全面执行”的原则,对每个服务事项的第一笔业务,指定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先行先试,不断优化,总结经验,形成标杆。在工作成熟、条件完备的前提下,在全市服务网点推广,保证服务事项落地显效。

  5.服务平台持续升级,打造良好办事环境

  一是优化中心互联网平台,实现单位和个人“一网通办”统一身份认证,免用户二次登录。二是运用电子营业执照,创新单位移动端业务,拓展掌上服务平台。在“上海公积金”APP中开通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等11个高频事项,为小微企业公积金提供移动办公新渠道,打造良好办事环境。三是上海住房公积金热线完成与市民热线双号并行,延长热线服务时间,为市民和单位提供7*24小时服务。

  (四)执法推进情况

  1.双管齐下,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调整完善执法体制,修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执法操作规范(缴存类)》,进一步规范中心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能。二是积极落实本市“府院联动”工作要求,推动市高院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明确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置的操作流程、协作机制等。

  2.积极督促协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2021年,全市共受理登记投诉举报2718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督促协调,2078件得以在立案前协调化解,立案前的协调化解率近80%。当年共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190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65件,通过执法办案共为196名职工追回住房公积金219.59万元。

  (五)风险防控情况

  一是以数字赋能智慧监管。完善上海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系统,持续优化风险核查指标规则,精准识别疑点数据;出台配套工作制度,畅通流程机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上下联动形成更强监管合力,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工作,推动风险风控从“人防”向“智防”转变。二是强化审计监督。制定常规类业务内部专项审计方案,有序开展审计项目,规范审计工作流程;聚焦重要项目和关键环节,对公积金业务合规性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管理。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升公积金信息系统服务能力。依托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落实跨省通办事项平台办理,夯实结算应用系统功能,推动实施字库改造,提升结算效用。二是积极落实“跨省通办”、“一网通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系统改造,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系统运维体系。三是主动探索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数字化基础支撑能力。全面夯实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动数据治理,扎实风险防控技术体系,为中心精细化管理、个性化场景服务奠定数字化基础。

  (七)荣誉获得情况

  2021年,中心及职工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5项,分别为:中心荣获“2019-2020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荣获“2019-2020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及“2020年度中国政务网站领先奖”称号,上海公积金微信荣获“2020年度中国优秀政务新媒体”称号,1名职工获评“上海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21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指标解释口径:

  1.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6.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7.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8.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9.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10.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1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2.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3.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6.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7.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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