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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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2021))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福建省公安厅2021年11月8日
第九十九条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一百条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百零一条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零二条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提交《准予迁入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发《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迁移项目跨省通办的地区,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直接办理迁出。
第一百零三条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租赁房屋落户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第一百零八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出后,未在迁入地办理落户的,可持原办理迁出材料,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九条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原户口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办理恢复户口。
第一百三十三条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办理:
(一)录用单位接收材料或者《行政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
设区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落户,凭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
符合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条件,申请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需一并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材料、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决定: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行政介绍信5、调令、《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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