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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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业务所需手续)
户口业务所需手续
一、出生登记
(一)新生婴儿落户登记
新生婴儿随母(父)登记户口(直接在婴儿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随母(父)落户方的户口簿(验看)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如系非婚生婴儿,需提供婴儿父母书面申请及婴儿父母身份证号原件及复印件。收养新生儿落户登记
公民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供: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验看原件);收养法实施前形成事实收养的,提供事实收养公证书。
收养新生儿落户的,由派出所审核后直接办理落户。需要迁入的,按迁入有关规定办理。
2、育婴(福利)机关为其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办理落户,需提供:
(1)育婴(福利)机关介绍信
(2)弃婴、儿童、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验看原件)
(3)育婴(福利)机关集体户口簿(验看)
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登记户口,需提供:
1、经公证的国外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或母的户口簿(验看);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四)父母离异的,办理出生登记户口,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的户口簿(验看)
3、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二、死亡注销
(一)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登记机关凭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提供的
1、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定机关的死亡证左边明信右边或火化通知书:无死亡医学评明书的,应当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2、死亡人员户口页、身份证(收回);
为其办理户口死亡登记手续,并注销死者常住户口。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根据相关公安主管部门的死亡报告书,进行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即是死婴,则不进行出生死亡登记
(四)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并注销其常住户口
三、户口迁出
(一)因升学迁出户口,需提供:
1、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2、迁出人员的户口页
为其办理迁出登记,并发给《户口迁移证》。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凭以上手续和学校证明直接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大中专生因退学迁出户口
1、户口登记机关凭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退学人员户口页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其办理迁出登记手续,并发给其《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因参军(迁出)注销户口
1、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2、参军人员的户口页;
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因工作调动、婚迁、投亲、军人家属随军、招工等原因迁出市外的,需提供: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2、迁出人员的户口页为其办理迁出登记,并发给《户口迁移证》。
(五)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且在外省市就业而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需提
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接收证明
4、本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收回)
签发《户口迁移证》。
(六)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定居的,迁出户口需提供:
《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回)
户口注销后,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七)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回);
户口注销后,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户口迁入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需提供: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务部门出具的分配及落户手续,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落回父母身边的还应提供父母户口本,单立户的出具房产证明。
(二)未分配工作毕业生落回原籍,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的,需提供: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迁出地户口本或村(居)委会证明
3、升学前原派出所的户口迁出证明(派出所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核发户口准迁证
无需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派出所根据本人落户申请,按农村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城镇家庭户
(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落户。
(三)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需提供:
1、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四)转业干部落户,需提供: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左边明信右边;
3、军人赋码登记表;
4、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注:自谋职业并且为异地落户的转业千部落户还应出具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单立户的还应出具房产证明
(五)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需提供:
1、释放证明原件
2、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证左边明信右边
(六)夫妻投靠,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伤残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民政部门(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
(八)工作调动及家属随迁,需提供:
1、调令或干部(职工)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千部(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调入单位介绍信
4、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九)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房产证(宅基证)或购房发票与购房协议及门牌证,单位集资房、军产房、公有住房等无须出具以上两项,凭单位(居委会)证明、交款收据或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即可,以上有原件的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市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的落户介绍信
4、录(聘)用单位证明;
5、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7、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各类专家、各
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及我市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所需手续同(十)。
(十二)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直系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需提供:
1、投资人书面申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十四)军人家属随军,需提供:
1、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2、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五)收养迁入,需提供: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民政局出具收(抱)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或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
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出国注销户口,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注销证明
3、异地恢复户口的按本地迁入相关条件办理
(十八)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需提供:
1、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十九)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需提供:
1、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十)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落户的,需提供:
1、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
3、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复印件
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退学迁入户口,需提供:
1、学校退学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书面申请
在原注销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打印户口页
(二十二)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迁入农村落户,需提供:
1、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辖区民警出具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三)因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达到法定婚龄以上子女投靠照顾生活的特殊情况人员户口迁入,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或居(村)委会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与申请理由相关的原始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十四)立户登记,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1、房产证、门牌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五、补录户口
(一)10周岁以下补报往年出生人员落户,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或母落户登记书面申请
4、其他证明材料;
为防止出现重复户口,父或母一方在外省市的,出具未落户证明
(二)补录10周岁以上人员户口需提供以下手续
1、本人(监护人或赡养人)书面申请2、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件,如公安机关为其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内容包括:户口登记册原件、申请人常年在此地居住且同意申请人落户
4、其他相关证明身份的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毕业证、人事档案、计划生育资料等)
5、派出所协助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并提供其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原件,民警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其有无固定住所,是否长期居住生活,有无迁移,造成漏登的原因等
对于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且需要补录的疑难户口的,由本人、监护人或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近期照片,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派出所包片民警与本人及单位负责人或村(居)委会干部见面并制作调
笔录后由派出所受理并公示7日后按程序办理
六、重户口删除
人口信息删除只针对:本市内经信息核查被查出的人口重信息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双重户口。对于本市内与外地市之间,由于居民本人弄虚作假而造成的重户口问题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文件要求执行
所需手续:
(-)本人(监护人或赡养人)书面申请,写清造成重户口信息的原因
(二)人口信息删除需由申报地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写明造成重户重人的原因、具体的重户重人信息及依据等
(三)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四)能体现重户口信息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迁移证等证明材料
经派出所、县市(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审批材料由市局保管。对当事人持有的户口页、身份证,要
收缴注销
七、变更更正七、变更更正
(一)出生日期更正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岀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岀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由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后,由市级户口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为准。
3、出生日期由农历改为公历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4、对下列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不予核准
(1)党政、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2)已经办理过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3)在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已经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经换领、补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4)1996年1月1日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的
(5)公民变更过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二)姓名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公民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左边法律右边制裁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两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请姓名变更的,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申请表》
3、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4、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父母双方亡故或者失踪的,由实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决定。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出具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由亲生父母持居民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辖区民警情况调查报告,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中国公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如依当地风俗需随其夫姓,可以申请变更为夫姓
使用民族文字变更姓名的,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应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确认,用字应保持一致
(三)性别变更、更正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精神: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安派出所应予以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因申报户口或微机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差错,需持以手续一下手续更正因申报户口或微机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差错,需持以手续一下手续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明错误原因等
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如原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报告,需写明造成差错的原因
4、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性别项目变更、更正后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四)民族成份变更,需提供:
1、市、县两级民族宗教局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户囗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
4、单位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5、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
八、临时身份证
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领取凭条”到县(市)户政窗口办理,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九、人口信息查询
居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口登记信息。
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公安机关其它部门、司法机关可以凭介绍信(调查函)、本人工作证、居民
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中请查
承办左边法律右边事务需要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可以查询他人信息的左边法律右边依据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因履行职责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经被申请机关核准,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询人的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须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应详细说明查询的事由)、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公安机关认为理由充分,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查询
为避免重大利益损失、寻亲访友等特殊情形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受理,并在申请人回避后进行查询,公安机关经与被查询方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被查询方户口登记信息告知查询
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对查询获取的信息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泄露
提供查询时,公安机关原则上只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基本信息,不提供被查询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
需要大批量查询人口信息的,须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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