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4-17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咨询
(户口迁移的程序和要求)
一、户口迁入登记
(一)夫妻投靠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四)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需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五)离婚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凭证材料;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原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
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原迁出地或原籍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六)收养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凭证材料。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七)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八)家属随军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的,提交部队相关证明;
四、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九)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十一)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十二)务工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四、在长沙市区落户的,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在长沙市区落户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情况。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十三)购房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2.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的房屋产权证信息或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况。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迁入长沙市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局或长沙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迁入四区县市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区县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十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四、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
五、合伙人、出资人或股东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人出资情况凭证材料;
六、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七、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八、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下同);
三、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110⊥.毕业(肄业、退学)生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10⊥.毕业(肄业、退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四、拟迁入地为城镇,投靠非入学前户籍地一方父或母的,提交被投靠一方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入学前户籍地户内成员情况(包括核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毕业生就业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
四、就业报到证或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10⊥.学生转(升)学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下同));
三、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人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二十)刑释人员落户
⊥1110⊥.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10⊥.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材料以及拟落户地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
2.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因未婚、丧偶或离婚等原因申请迁入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刑释人员的婚姻状况或由其本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二十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110⊥.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10⊥.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原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或毕业证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四、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1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出国(境)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
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11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登记户口的人员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
三、相关批准其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或
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二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二、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情形及申报材料
⊥1110⊥.学生户口迁出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提交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提交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升)学到外省学校的,提交转(升)学凭证材料。
其他要求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
申请人
由迁出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1110⊥.其他原因户口迁出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要求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
申请人
由迁出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由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