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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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条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提交《准予迁入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发《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
第一百零一条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三条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一百零四条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一百零五条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第一百零六条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一百零七条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第一百零八条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第一百零九条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第一百一十条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2.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一条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因已按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签发《户口迁移证》,造成迁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五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院校应当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申办将毕业生户口从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出手续,并负责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省内生源的毕业生直接办理回原籍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七条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条申请按就业落户政策落户的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所在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
(二)就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二十一条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毕业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第一百二十二条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二十三条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或者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派遣的毕业生,因《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交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由实际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3.就业居住、录(聘)用调动、随军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设区市城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二)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县(市)和建制镇居住,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第一百二十五条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下列情形向就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一)技术工人,凭经查询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办理;
(二)留学归国人员,凭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办理。
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凭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职称证明材料、《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由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管委会)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办理:
(一)接收单位证明或者《行政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设区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落户,凭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
符合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条件,申请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需一并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安置地随迁落户。由部队军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向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迁落户:
(一)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二)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三)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4.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第一百三十条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以及《结婚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落户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百三十二条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置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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