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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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海系列:飞行签派员落户上海后辞职,被判赔偿10万元!)
向钱进(化名,下同)于2010年8月1日入职斯有理航空公司(化名,下同)处,担任飞行签派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至2020年7月31日。2018年3月6日,向钱进提前30日通知斯有理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4月5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018年7月12日,斯有理航空公司向向钱进出具退工单。
向钱进与斯有理航空公司曾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斯有理航空公司同意以专业技术人才为向钱进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向钱进同意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办理引进日期起算,为东航公司服务10年,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补偿金标准=30万*[(必须服务年限*12-已服务月份)/(必须服务年限*12)]。2016年5月16日,左黎阳获批成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2018年7月12日,斯有理航空公司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钱进支付违约金、退还工资及社保、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余万元。
仲裁裁决如下:
1、向钱进支付斯有理航空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19,402.80元;
2、向钱进赔偿斯有理航空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3、对向钱进以及斯有理航空公司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向钱进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起诉。
向钱进认为:本人作为行业内专业人才,在斯有理航空公司处工作八年之久,已经满足了上海市落户条件,本人能够落户系取决于原告自身条件,斯有理航空公司仅系协助办理申请;同时,补充协议系在落户审批之后签订的,该协议违反了左边法律右边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斯有理航空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本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斯有理航空公司要求本人因离职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斯有理航空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落户系原告申请、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办理的,现原告违反承诺,对被告公司的管理以及人员稳定等造成了不良影响,有违诚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基于斯有理航空公司为向钱进办理本市落户手续而签订的补充协议,虽其中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然向钱进在斯有理航空公司为其办理本市户籍后于2018年4月5日离职,并未遵守约定,客观上确系违反了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向钱进该行为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管理等带来不良影响,给斯有理航空公司造成了损害,向钱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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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失的数额,鉴于向钱进的行为给斯有理航空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故本院参考双方的约定,酌情确认向钱进应赔偿斯有理航空公司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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