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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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户籍制度改革)
第1篇:论户籍制度改革
摘要:*现行户籍制度不仅呈现典型的二元化结构,还将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接受教育和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限定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内,大大削弱了公民权利的功能,间接导致了[户籍歧视"。笔者以为,户籍制度本身虽与公民权利无关,但户籍制度的改革成功与否,最终路归何方,却关系着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我国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从社会保障、就业促进等方面多管齐下。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公民权利;户籍歧视;二元化结构绪论户籍作为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左边法律右边地位的基本左边法律右边文件,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的公共*簿,我国户籍记载的事项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学历程度、搬迁记录等。而户籍制度是国家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的社会制度,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左边法律右边的主要依据。(一)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的意义在加速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户籍制度需要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加强对户籍改革方略的研究为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1。有利于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有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有人认为户籍改革是为了放宽农村人口流动,促进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发展。但我认为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权,能够享受同样的利益。一项改革的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及最终的命运,因此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2。有利于确定改革的方向。户籍改革是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良还是完全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户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剥离开了,因此在实行[一元化"的前提下只需对户籍制度进行改良就行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废除户籍制度,用*制度来代替现在的户籍制度。3。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不仅符合社会选择的方向,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二)*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要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当然要先了解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差别引致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涌进的压力,通过行政和左边法律右边手段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职业、居住和生活空间固定而形成的具有*特*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二元社会结构,最早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提出,是指国内存在两种生活条件、方式和观念等的相互*运行的社会子系统。[1]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学校的录取*,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样,*就不仅从左边法律右边上违背了1954年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正式确立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2],从左边法律右边层面上来讲,还可以有效地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众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一、*现行户籍制度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由于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不仅存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诸种严重的等级差异,还因户籍的地域差别产生了[户籍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不经济的住房。在*、上海、深圳这样大城市的无房者中,没有当地户口的人数占去总比例的40%左右。尽管如今不少城市降低了对外来人口的落户要求,但进城后的风险和经济成本也随之提高了,其中经济成本的提高主要体现在购房价格上。很多地方规定,准予落户的条件是要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而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864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全国均价也要1754元/平方米。可是当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6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只有5791。12元。[3]面对如此高的房价,就算降低落户门槛的条件,又如何让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在城市安家立业?(二)不统一的社保。我国当前户籍制度背负很多有关社会福利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的不统一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对农民工尤为显著和严重。在这里介绍一个政策:不管在哪里交社会保险费,等到退休的时候都只能回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比方说,一海南人在*打工,就算按照*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保险费,如果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元,而当他退休的时候海南的缴费基数才1000元,那他退休的时候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待遇!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实施新农村建设,各类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初步构建,但是比起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达到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和目的。(三)不均衡的就业局势。2009年11月21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4]如今许多学生到外省读大学就是希望毕业以后到发达城市谋求一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带来的优厚福利待遇的城镇居民户口。因为没有本地户口,既无法享受城市优待,也会比别人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财力才能换取某种便利,而这也是人才流失最大的原因,不仅使各地人才不均衡,大大限制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东部各大、中城市就业压力异常膨胀,西部偏远地区人才奇缺,极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四)不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司法实践中,自2006年4月3日最高*法院民一庭发布以来,各地法院均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户口在农村、却住在城镇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从法条来看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以受害人户籍为标准定了两个等级:第一等,城市户口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户口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从横向来看,即便都是城镇或农村户口,因户籍所在地或惯常居所的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有差异。(五)挂名空占宅基地。依据土地权属*质我国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以前城里人都到农村买地买房农村以备退休养老之用,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1998年修订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限制农村土地的流通。如今,每家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城镇化扩大,许多农村发展为城郊,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给予一笔相当可观的土地补偿费等补偿金。为了得到这笔可能的利益,如今很多农民即使在其他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安家之所,尤其是外嫁女,也不将户口迁走,甚至在宅基地上建筑空房。这不仅浪费农村宅基地的配额,剥夺了其他村民享有更多宅基地面积的权利,还使得农村土地大批量闲置,实在不利于土地效用的发挥。(六)不公平的入学条件。我国的教育水平不仅在地域方面参差不齐,尽管每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最好的教育,但现实上还是受到户籍的地域*限制。举个例子,住在a区的小孩如果想到b区的某名牌中学读书,他除了要通过该校的入学考试外,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建校费(也称择校金,少则上千,多则上万)。如果考得好,建校费就可以被减免;考得不理想,对家长而言坚持选择名校将意味着一笔不可小觑的金钱负担。笔者认为,限制择校自由既不利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发挥,也容易使孩子产生[金钱买校"的误解,很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另外,在高考和研究生录取过程中也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各高校对不同类别的考生适用不同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比方说,一*考生高考只要400多分就可以考上*大学,而湖南、山东、*苏等地的考生往往要考到600多分才能跻身北大。二、户籍制度改革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现代左边法律右边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历史而已,相较于法制悠久而健全的欧美,尤其是社会保障左边法律右边体系,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面对复杂纷繁社会问题,包括户籍管理制度在内的我国法制体系难免有诸多缺漏和滞后。[户籍歧视"问题,客观上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两个不同身份的阶层,既侵犯人们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也与[左边法律右边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相悖。因此,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总的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到以下公民基本权利:(一)*。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而白皮书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首先是*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均无从谈起。"[5]保障生存权是保障其它方面*的先决条件。因此,从该角度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生存权!而[不经济的住房"这一问题以及社会保险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人类天赋之权,理应获得国家的有效保障。一方面,国家应该为其子民提供享有最基本的安家的住房条件,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安全、自由地安身;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尽力为提供平等享受基本生活的福利待遇,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安然、舒适地生活。对城镇化来说,绝不是让农民进城打工、为城镇人员服务的,而是要造就农民在城市生存的基础条件。这个条件,从住房上来说,不是要求面积有多大,装修要有多漂亮,环境有多优美。只要农民工在外忙碌一天之后,有个较为舒适的避风港,能让他和家人一起安稳地吃顿饭,而不必担心房租有多贵就行了。只要大学毕业生们有立命之所,而不必每天睁开眼第一件事就是计算房贷还要交多少就行了。从社会保障的层面上看,就是确保每个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基本生活福利。其次,这两大问题还关乎*的发展权。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正式确认发展权为一项*:[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的各国*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如果说生存权是支持*站着存活的空气,那么,发展权则是*安然生活的阳光。要想保障广大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的生存权,户籍制度的改革就必须突破所谓[落户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瓶颈。农民工和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们,都是城市发展的主动力*,又是低收入群体,城市的高消费和家庭的承担已经让他们有些力不从心,落实好了住房问题,解决好了社会保险问题,才能使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真正的价值,他们也就能全身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中。(二)平等权。第33条第2款确定的[公民在左边法律右边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最早在法国1789年的中被确认:[左边法律右边对于所有的人,不论是实行保护还是处罚都一样。在左边法律右边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项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⑴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义务;⑵公民在适用左边法律右边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左边法律右边以外的特权;⑶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左边法律右边平等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6]我国虽然以根本法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的基础地位,然而在很多方面依然充斥着不平等现象,主要形态表现在依据公民户口给予不同限制和优待。第一,从人身损害的赔偿维度看,我国目前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依然按照受害者的户籍所在地标准区别对待,不仅有城乡差别,还有地区差别。以长沙市为例,2009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946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元。[7]尽管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省高院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8]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依然囿于城乡和地区的户口区别,并未解决户籍[二元结构"的不平等问题。如果按照通说认为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一般以受害者预期可创造的价值来衡量,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也应按受害者的户口区分"这一理论,在同一起交通肇事中双双罹难的农民和城市的流浪汉相比,难道这个流浪汉预期可创造的价值会更高?基于生命价值的平等和无价,不论是对游手好闲的流浪汉,还是对勤劳务实的农民,做出的赔偿应该毫无疑问地采用统一的标准,更何况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左边法律右边面前一律平等"。但值得庆幸的是,随后不久*的终于确立了[同命同价"的抽象意义上的赔偿原则。笔者认为,在具体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问题上,在同一个法域,因同一侵犯遭受损害,公民就应该不分民族、种族、*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其中一律平等享有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平等地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此标准还应该是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区平均收入最高的城市的数值。第二,从[不公平的入学条件"的维度看,侵犯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平等时代,怎能依据非当地户口就要求外地学生缴纳择校费,怎能因为财产状况就拒贫寒学子于门外呢?现代社会公平观不仅要体现包含个体利益之间和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两个层面的科学公平,还要求保持效益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一定的"公平张力",实现成员机会平等。换言之,此处的平等不是强制每个人都上同一所学校,都接受相同的课程教育,都共享同一师资,而是说不论个人*别、户籍等外在条件,社会各成员参与竞争的机会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机会平等,获得赔偿等的机会平等,还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三)劳动权。户籍制度的改革的目标不仅仅要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福利政策,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尊重和保障,还要促进全国开放、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要实现后一目标,有赖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优化人员组织和资源的整合,依靠的就是公民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享有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况,也影响着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另外,第10、12条,以及也都通过对国家创造就业条件、实行平等就业方针做出规定来保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作为劳动就业权的义务主体的国家,当然不是要包揽公民的劳动就业,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发展经济,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引导企业不加歧视地招聘外地人员,促进公民就业;并对已经就业上岗的公民给予不被随意解聘左边法律右边保障。三、对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思考和建议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地域*和等级*带来的问题日益明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9](一)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简述。2009年3月、先后删除了有关暂住*的内容,规定全省将实行[居住*制度"。6月26日,山西太原也响吹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号角,[凡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太原市居住的人员都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到达现住地3日内,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申领居住*的,经当地*机关审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可申办太原市常住户口。"[10]2009年11月11日,湖南省省*召开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居住*制度。17日,*长沙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长沙将从2010年起启动试点,三年内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管理体制六个方面推进一体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市内户口准入制也同时降低门槛,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度,实行以*为核心凭*的社会管理模式。同时,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依附在二元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和政策限制都将逐步消除。[11]由此看来,我国各地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举措,大多采用居住*制度,居住*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实施条件不尽相同,但其使用功能大都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公共交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都旨在削减城市户口的福利含金量,扩大社会福利辐*面,平衡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权益。(二)对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思考和建议。虽然这些措施对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政策确实有促进作用,但笔者以为目前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换汤不换*,没有解决[户籍歧视"问题,对公民权利也并未提供彻底而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应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以及如何解决[户籍歧视"问题这两大方面。1。遵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主要有:(1)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户籍管理本*上就属于国家强制职权的内容之一,必要而适度地*干预和*科学的决策既是现代行政管理左边法律右边制度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组成部分。(2)社会保障原则。作为人类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新户籍制度理应摒弃地域歧视、城乡分治、身份级差,为建立以人为本、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打造良好的环境,实现实质*正义。(3)主体平等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是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国家在实施户籍管理时应当排除特权干扰,对同地域的人不得因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特殊待遇。(4)地域差异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状况及水平大相径庭,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地省级*牵头,市、县级*紧步追从,循序开展。倘若一概采取国家统一改革措施,而不考虑地域*实质差异。不仅会产生户籍登记的混乱,更会阻碍户籍改革的推行。2。如何解决[户籍歧视"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短期目标是实现户籍一元化管理,终极目标是通过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会福利功能,建立城乡统一、无地域歧视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方略,应以解决二元户籍结构下的[户籍歧视"问题为手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这对全面、快速推进改革进程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为,要解决[户籍歧视"问题,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1)*现行户籍制度对农村和城镇人口实行的是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故而,寻求社会地位的平等以及福利的均衡便是当下变革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短期目标来看,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侧重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置办法,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也要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同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也应该同步并轨,最终要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2)要解决就业形势严峻和[不公平的入学条件"的问题,一方面要放松户籍对迁徙的管制,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更大范围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宏观控制实现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优化教育软、硬件资源。(3)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建议各地*组建一个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是流浪人口救助站此类*质的社会团体,并尽快颁布配套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统一管理外地户口人员;在他们遭受[户籍歧视"时给予低廉或由*埋单的左边法律右边援助,也可以给予招收外地户口人员超过某一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倾斜*保护。立法层面上,现行的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应该尽快*较为完善的,建立健全的户籍管理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管理中某些人为的户籍限制。参考文献[1]参见:陈耀东。房地产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9):307。[2]参见:王焘。*总理:*已决定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eb/ol]。,2010-03-02。[3]国家统计局[eb/ol],2009-11-21。[4]信息来源,李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明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将达63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eb/ol],2009-11-21。[5]**[eb/ol],2010-03-13。[6]参见:周叶中。宪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大学出版社,2005(3):269。[7]数据来源:长沙统计局信息网[eb/ol]cstj。gov/datapublish/datapublish。aspx,2009-11-21。[8]参见,夏体雷。省高院明确标准精神损失费最多赔10万[n]。春城晚报,2009-7-28(b04)。[9]**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日报,2008-10-20(02)。[10]边治国,杨晶。编辑:朱鹏英。太原8月起居住*取代暂住*连住五年转常住户口[eb/ol]chinanews/gn/news/2009/06-26/。shtml,2009-7-26。[11]参见:赵晶。长沙试点取消城乡户口差别――市内户口准入制降低门槛,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将可转移接续[n]。潇湘晨报,2009-11-18(b02)。项目基金:长沙学院2009年[大学生研究*学习和创新*实验计划"项目:,项目代码:-,长沙学院校级一般课题。作者简介:代洁玉(1988。4--),女,湖南株洲,本科在读,学生指导老师: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教授,戴开柱(1953-),研究方向:*法制史
第2篇:谈户籍制度改革
谈户籍制度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的社会体制改革和*体制改革却相对落后。其中,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尤为突出。
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户籍制度,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讲,它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人口登记,为*的统一管理、调查服务;二是人口管制,促进人口合理迁移,缓解城市的压力。然而,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带了很多利益*的东西,例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都以户口为标准,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分配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都和户籍制度直接挂钩,多项左边法律右边条文也依据户籍制度而制定。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须遵循现实客观规律,循序渐进,扎实推进,但另一方面也要尽快研究出一套稳妥改革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尽早完成户籍制度的改革,让全国居民实现迁徙自由,让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活得有[尊严"。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鼓励资金与人才的自由流动,但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单单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户籍的登记和管理制度,而逐渐演变成以户籍身份制度和人口迁移禁锢制度为核心的,与户籍制度、户籍管理有关的一系列具体社会制度的总合了。在80年代初期*和实施的一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但对户籍制度本身并没有实质*的触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户籍制度在市场经济当中显得越来越别扭,越来越不适应:它加大了城乡居民的差距,阻碍了劳动力与人才的正常合理流动,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它阻挡了小城镇蓬勃发展的步伐,阻止了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制约。
1、造成了我国公民在权利上的不平等
我国宪法上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并不如此,例如某些地方*为了提高本地大学生就业率,人为地设定外地应届生的就业障碍。城市的小孩户口如果是农村的,而又想进入本地的正规学校就读,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借读费。平时两种户口看不出有什么区别,但当人们求职与求学等情况下,就会发现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平等就业,平等接受教育等等的权利都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其根本原因就是现行的户籍制度与*、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承
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使得它与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不相符合,不利于我国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
2、间接造成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
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财、物的流动,人口的流动是生产力发展、经济进步和城市扩张的必然需求和动力。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对立,导致我国经济因资源、人才、人力无法按社会的需求和运行规律协调发展、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使整个社会发展迟缓。在当今社会,人才是一个国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保*了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3、阻碍我国从农村农业社会向城市工业社会转变
工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是农业人口大规模城市化,一般发达国家农业人口所占总人口比例不足10%,而我国则占全国人口近75%左右。随着我国人口的城市化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却阻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而目前我国人口从西部欠发达地区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趋势明显,很多人实际上已经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有的甚至已经购买了物业,但是因为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都不能很好地融合到城市中来。面对这种趋势,我国还继续通过户籍制度过度的进行人为控制,只会造成更多的人户分离、更多的社会不平等、更多的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使城市的发展步伐变得缓慢,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逐渐弱化,市政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人口流动将变得更加盲目无序,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城乡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最终阻碍了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的顺利进行。
4、直接造成了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人口总量大,地区分布不均衡,使我国各城乡、地区的经济差距开始逐步扩大,加上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及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使得城市人口享受到了从生到死,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的各种保障制度,而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基本上与这一保障制度无关。因此,农村人要取得城市户口,城市人想要更好城市的户口,对于大多人来说这只有通过钱来解决。这样就直接导致了财富向发达地区的集中,富的越富,穷的越穷。因此,我认为,要改革户籍制度,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即观念与制度。在观念上,*应担负主要责任,例如通过主流媒体的宣传呼吁大众关注、尊重和帮助[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尽力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消除地方保护思想,促进城乡文化交流。在制度上,需要*与地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不断减少户籍的附加值,使户籍
制度回到最原始的意义,使其与福利保障逐渐分离。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别很大,比如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早,经济发展快,以人口迁入为主;中西部相对落后,以人口迁出为主。因此,现阶段应由各地方依据当地的实情各自先行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等时机成熟,积累一定经验后,再从国家层面推行统一的户籍改革制度,并制定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使其法制化、规范化。
在地方的户籍改革中,首先要做好综合配套改革,使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跟上来。正如前文所述,户籍制度被附带了许多利益*的东西,与教育、医疗保险、就业、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息息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户籍改革之前,地方*就应预计城市的承载力,规划好允许的最大迁入量,考虑地方财政和公共服务的情况,才能合理控制迁入人数,从容应对各种情况。反之,则会出现严峻的后果。
我认为应对迁移人口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设置合理的配额,使迁入人群之间形成竞争。在这方面可以参考*的[优才计划",尽管*的此项计划只是面向少部分高端人才,但这种思路却值得我们借鉴。如果对迁移人口实行一定的评估,就可以保*迁移人群的基本素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同时能一定程度上控制迁移者的数量,实现人口的计划*流动,防止城市不堪重负,还能通过竞争促进农民工自发地学习,提高文化素质。从根源上说,改善生活是迁移的主要动力。正是由于城乡的巨大差距,才出现了庞大的民工潮。因此,在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国家应对农村提供大力支持,包括资金、政策和技术等。例如,从财政中拨专款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派农业技术人员到地方上传授新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工回乡发展农副产业,帮助农民致富。通过这些途径,逐渐缩小城乡差距,从根源上控制迁移人数,解决户籍纠纷。
户籍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的肯定,目的在于消除人与人,城与乡之间的隔离和歧视,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精神支持。实现真正的迁徙自由将意味着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通过同一部宪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共同履行同等义务,享受同样权利。但是受制于很多客观原因的影响,实际上还很难有一个公平合理,同时又兼顾社*有群体利益的人口管理方案。在这一现实面前,*只能更多的考虑社会现实利益,让流动人口也能得到平等的待遇。由于现有的户籍制度附着了太多的利益,所以应以稳定为前提,循序渐进,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让户口还原其本来面目才是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最终目的。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还处在地方各自的探索阶段,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我
认为只要我们明确了方向,即不断减少户籍所附加的利益,做好综合配套改革的充分准备,那么,*一定能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真正消除户籍歧视与不平等的现象。
第3篇:户籍管理制度
[篇一: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书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部门办理公*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斗争的需要和新*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部在部署全国*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了,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了,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篇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左边法律右边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随*”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化”,而*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部门管理。这成为*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化”,让*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都没有任何强制*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左边法律右边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左边法律右边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之前,无权*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导致随意*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左边法律右边通不过,美国左边法律右边认为这样侵犯*,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的角*。驾照和*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的*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皆有申报的责任。*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机构经常要求*提供,以玆核对的*件。户籍所在地是*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方面,离开*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公共部门和公*、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左边法律右边地位未明确,民事左边法律右边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户口信息深藏于*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左边法律右边地位:在*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左边法律右边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左边法律右边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左边法律右边确权明示。
(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部门是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篇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等户口*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等户口*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的申请、签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的,可以变更“*别”。
第二*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或或或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户,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派出所发给。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应收回原,签发新的。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出具。
补发后,原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派出所不再签发。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派出所出具。
第四十五条持*人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发*地*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派出所按原*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人应到原发**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派出所按原*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出具。对已记载的内容,*派出所不再签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
(一)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经民*调查确需出具;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
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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